合肥高新区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

2023-06-25 00:00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根据《2023年合肥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合亩均办〔2023〕1号)》《合肥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办法(2.0版)》《2023年合肥高新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科学开展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参评企业

合肥高新区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工业企业取行业代码前两位为06—4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评价年度(指启动评价工作的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在统计库为准。本办法所称企业一般指独立法人。

(二)特殊情况

其中,对初创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企业,及其他暂不适宜纳入评价的企业,设立免评、暂不评价、不评价企业三类情况。

1.免评企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其他公益性企业;中烟及军工企业。

2.暂不评价企业:对截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注册时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或兼并重组协议签订时间不满3年的,视为过渡期;对已入库实施技术改造1亿元以上(以评价年度统计固投报表数据、技改奖补审计数据中的最小值为准)、搬迁入园或重大项目建设期等转型升级举措的企业,不满2年的,视为提升期;符合以上情况,可列入暂不评价名单;暂不评价企业自愿参与亩均效益评价的,可报区亩均办备案。

3.不评价企业:已注销、搬迁至外市、破产拍卖以及无自有土地的停产企业。

已破产、停业但是土地未退出的企业仍参与评价。

二、评价方式

(一)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营业收入、亩均利润、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工业增加值)、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能耗营业收入7项主要指标,基准分值分别为45分、15分、10分、10分、5分、10分、5分,总分值100分。

2.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和亩均营业收入2项主要指标,基准分值分别为70分、30分,总分值100分。

其中,总税收、工业增加值、营业收入三个基础数据采用2年的加权平均值,评价年度数据占70%、上一评价年度数据占30%,若参评企业只有评价年度数据,无上一评价年度数据,则按照评价年度数据进行计算。对应指标加权平均值计算公式如下:

指标加权评价值=评价年度数据×70%+上年度评价数据×30%

3.综合素质加分项:为引导鼓励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绿色发展、诚信守法,设置综合素质加分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二)得分计算

1.设置基准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际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基准值参照全部参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该指标加权平均值的1.5倍设定,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准分的2倍,最低为0分。

2.设置综合素质加分项。企业各类综合素质加分项认定时间节点为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同一类别的加分项按照不重复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不加分。

3.计算公式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企业实际得分 =(亩均税收/亩均税收基准值)×45+(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工业增加值基准值)×15+(亩均营业收入/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10+(亩均利润/亩均利润基准值)×10+(人均工业增加值/人均工业增加值基准值)×5+(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基准值)×10+ (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单位能耗营业收入基准值)×5+综合素质加分。

(2)实际占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企业实际得分=(亩均税收/亩均税收基准值)×70+亩均营业收入/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30+综合素质加分。

(三)评价分类

根据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供地5亩及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共同排序,并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D四类,其中:

A类(优先发展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好、发展质量高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30%(含)。

B类(鼓励提升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相对较好、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30%—65%(含)之间。

C类(规范转型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一般、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在65%—95%(含)之间。

D类(调控帮扶类),主要是综合效益较差、发展水平落后,需重点整治、改造、帮扶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后5%。

因得分并列原因,导致企业数超出分类比例的,得分相同的企业以亩均税收高低进行排序,不改变分类比例。

(四)定档调档

按照得分排序对参评企业进行预分类后,如有下列情况的,进行定档调档。原则上限档降档类操作权限高于保档定档类。

1.保档定档类

(1)评价年度税收达到1亿元或营业收入达到60亿元及以上,且亩均税收和亩均营业收入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定为A类;评价年度税收达到3000万元或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亩均税收和亩均营业收入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保档B类。

(2)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定为A类;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产品保档B类。

(3)评价年度研发加计扣除费用500万元及以上,且研发投入强度超过8%以上的企业保档B类。

(4)评价年度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保档B类。

(5)合肥市近三年本地上市(含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的企业保档B类。

(6)评价年度首次入规的企业保档B类;

(7)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做出突出贡献的,由企业在评价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报区亩均办研究同意后,可定为A类(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企业总数的1%)。

在市、区两级评价体系中,若亩均税收和亩均营业收入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则同一家企业的评价等级采用“就高”原则进行定档。

2.限档降档类

(1)对规上企业总税收低于200万元和规下企业总税收低于100万元的企业,限档B类(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企业除外);

(2)除保档定档外,已被认定为低效用地,且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企业,定档D类。

(3)对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年度退规的,限档B类;

(4)对未履约且未完成整改要求的企业,定档D类。

(5)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及评价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环保责任事故的企业或者纳入联合信用惩戒名单的企业,限档C类;

(6)对属于评价对象,却拒不配合相关工作的企业或在评价中存在数据造假、空壳替代等弄虚作假行为享受政策的企业以及当年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企业,定为D类;

(7)未经备案审批将工业用地用于其他用途的企业,定为D类。

限档降档类原则上操作权限高于保档升档类,因降档导致A类比例不足时,可由后续满足条件的企业递补至A类,D类企业不低于全部参评企业数量的5%。若有其他特殊情况由亩均办审定。

(四)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企业遴选。

为进一步树立亩均效益标杆领跑示范作用,开展分行业亩均效益领跑企业遴选,按照行业大类企业数量超过20家单独分行业遴选,不足20家以上的并入其他类遴选。

三、评价流程

(一)评价宣传发动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政策解读会、送政策进企业等形式广泛宣传亩均效益评价相关政策,准确发布评价工作信息,做到工业企业全覆盖知晓,转变发展理念,主动配合参与评价工作。

(二)企业名单确定

区亩均办组织企业进行准确摸排,确定本年度参评企业、列入免评企业、暂不评价企业、不评价企业及拟合并为同一主体评价的企业,并将企业基本情况上报区亩均办。区亩均办会同区相关部门对企业名单进行核实,确定企业名单,并正式行文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至区亩均办备案。

(三)企业数据收集

各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分别对企业(包括参评企业、免评企业、暂不评价企业)考核指标项等数据(具体指标数据解释及来源见附件2)进行整理,及时报至区亩均办。

(四)数据核实计算

经发局组织参评企业,核实企业参评数据,填写评价数据核实表。企业对数据存在异议的,由经发局、南岗科技园、柏堰科技园收集反馈意见和佐证材料,提交区亩均办审核,确需修改的可予以调整,不符合修改条件的由经发局做好反馈解释工作,确保参评企业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并将确认后的企业参评数据按时报至区亩均办。企业数据确认完成后,由区亩均办计算得出评价结果。

(五)结果公示公布

区亩均办对评价结果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企业如对公示的信息有异议,经发局、南岗科技园、柏堰科技园需在公示期收集反馈情况并初审后,将审核意见正式行文报区亩均办受理。公示期内企业未提出异议,视同无意见。

四、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各相关部门、南岗科技园、柏堰科技园需具体落实责任人,专项负责亩均评价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二)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如有违法违规、瞒报漏报等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本办法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由区亩均办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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