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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移区的批复

2021-05-25 00:00

一、同意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移区,调整后总体规划用地面积不得突破453.35公顷,四至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依法核定,另行报批。

二、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要进一步完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功能布局,做好与六安市、叶集区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移区工作。

三、六安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移区工作的领导,督促开发区坚持生态优先、高效集约发展,严守开发边界,强化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刚性约束,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强用途管制和环境保护。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安徽六安叶集经济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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