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2021-08-02 00:00
原标题: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青秘〔2019〕87号)要求,全面提升质量基础、质量品牌、知识产权以及缺陷召回等方面工作,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质量品牌升级

1.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评定为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企业的单位给予 10万元奖励。

3.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支持标准研制

4.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可,标准正式发布后,对标准起草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60万元、2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参与标准起草单位(排名前三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2万元。

三、推进标准实施

5.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7.5万元、5万元、1.5万元。

6.对获得3A级、2A级、1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鼓励标准创新

7.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40万元、25万元。

8.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或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标准化组织建设

9.对新获批准承担全国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含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0.5万元。

六、计量基础建设

10.按照IS01001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 GB/T 19022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获得AAA、AA、A测量管理体系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11.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能源计量考核的重点用能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0.5万元。

七、检验检测提升

12.对新认定的 CNA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或国家计量认证(CMA) 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 给予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CMA) 检验检测中心(企业), 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13.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0.5万元奖励;对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5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1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4.对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奖励1万元(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3万元)。

15. 对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主体奖励5万元。

 

九、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16.对被评为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被评为中国专利优秀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5万元奖励。

1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试点园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18.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9.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30万元。

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0.对本县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给予2.5万元奖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十一、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21.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照利息的1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15万元;对企业通过担保取得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企业担保费5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5万元;对质押贷款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2万元。

十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

22.对新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当年即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23.发明专利托管工作成绩突出的中介机构,托管专利达1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失效率为零的,当年奖励2万元。

2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十三、缺陷产品召回

25.对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万元及以上)5%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企业,不享受本质量提升奖励扶持政策。

十四、食品行业整治提升

26.为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三小”(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行业食品安全和产业发展双提升,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经改造升级或新申办“三小”食品行业,达到省相关提升验收或示范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补。对食品小作坊整治提升并通过验收的食品小作坊按每户1万元标准奖补;对验收合格备案小餐饮按每户0.5万元标准奖补;小摊贩暂不作奖补。

十五、附则

27.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或单位。

28.申请人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申报资料,按时提出申请。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29.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奖补政策与省、市、县相关政策内容相同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

30.本办法适用于2020-2022年度,适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与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1.县财政局牵头对本办法施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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