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

2022-07-12 00:00

原标题:【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芜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协同推进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顺应制造业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结合芜湖市制造业特点和技术装备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  芜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局负责;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项目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认定条件

(一)凡在芜湖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具有较好经营业绩。

(二)企业编制了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建立了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拥有稳定的信息化管理团队。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了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企业信息化投入占固定资产投入比重逐年上升。针对企业员工,制定具体信息化培训方案,并有效实施。

(三)企业信息系统以应用为导向,在“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和“远程运维服务”等方面,持续改进,在本地区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以及示范和推广效应。

(四)企业开展了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诊断评估,且自评等级二级及以上。

第五条  认定标准

依据智能制造“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和“远程运维服务”五种模式的关键要素综合评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组织申报。由县市区经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汇总上报市经信局,推荐文件一份,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电子版和光盘一份。

第七条  评审认定。市经信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单位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市经信局根据专家意见和公示收集的反馈意见审批认定,由市经信局发文公布。

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芜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称号: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因第八条第(二)项原因被撤销芜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条  芜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经县市区经信部门报市经信局申请更名。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对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加强指导,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企业智能制造发展水平诊断,提升企业两化融合水平。

第十二条  上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原则上从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中推荐;对每年新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按当年度市级“智造名城”政策给予奖补。鼓励各县市区对新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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