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项目招引工作,整合优势资源促进项目落地,培育壮大我市五大主导产业和九大新兴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当年新引进(含上年度下半年新引进但未申报)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农业和建筑业重大项目。
第三条 本导则项目所涉及的重点产业领域包括: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和绿色软包装、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绿色食品等工业项目。
(二)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商务会展、数字创意、总部经济、现代商贸、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徽茶、中药、养殖、林特全产业链发展,以及现代种业、农旅乡愁、数字乡村等农业项目。
(四)徽派古建领域科技创新、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建筑业项目。
第二章 重大项目界定标准
第四条 工业重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二)主导项目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重大工业项目。
(三)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扩能扩产、增资扩股或股份重组,新增市外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视为新引进工业重大项目。
(四)未达上述标准,但确为行业龙头企业或关键配套企业在产业链关键环节布局的重要强链补链项目,或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应用项目,经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评估确认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五条 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性服务业
1.科技服务重大项目,新引进由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在黄建设的重大基础性研发平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分院以及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等;行业龙头企业围绕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依托产业链组建的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技术创新中心等;新引进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围绕全市重点发展产业链等领域开展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项目和围绕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碳中和等提供的节能环保服务等项目。
2.信息服务重大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注册后2年内本地社保在册从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达20人,或新引进由中国软件企业50强、中国互联网企业50强、大数据企业50强、区块链企业50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功能性总部或研发中心等机构)且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5G通信、软件服务、科技金融服务、数字内容、智能网联汽车等项目。
3.现代金融重大项目,指新引进营运资本或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3亿元以上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实际管理基金规模(不含政府财政资金、指令性资金及各类专项资金部门)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区域性金融后台服务中心、支撑中心。
4.现代物流重大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运输配送等功能的物流项目;新引进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具备冷链仓储运输等条件的连锁配送中心等。
5.商务会展重大项目,指新引进在国内外排名前20位的审计、会计、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国际组织办事处和分支机构、知名投资促进服务机构等;新引进由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中国企业100强投资建设,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年承接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服务外包项目。新引进知名会展机构(在全国权威机构发布排名中位居前20位,且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者在至少3个城市组织举办10场及以上展会)在本市注册落户且当年在黄举办展会不少于1万平方米,或新引进全国性特大展会项目(展览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采购商等专业观众不少于1万人)。
6.数字创意重大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或运营投入在5000万元(不含基础设施建设)以上,以数字影音、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等为主题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以及单个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数字创意装备、数字创意产品、文化信息传播、设计服务业、影视传媒等创意文化项目。
7.总部经济重大项目,指新引进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如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年地方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生活性服务业
8.现代商贸重大项目,指新引进由世界500强、中国企业100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国家数字商务企业、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实体(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等机构)且。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并在本地结算的电子商务项目(含平台电商、直播电商、社交电商、跨境电商、互联网支付等业态在内);新引进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在黄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总部,将线上服务、线下体验以及现代物流进行深度融合的新零售项目。世界品牌500强或其他国内外知名品牌,在黄投资5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首店。
9.旅游休闲重大项目,指新引进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部分),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生态旅游景区、休闲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特色旅游小镇等项目;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或运营投入在5000万元(不含基础设施建设)以上,以体育运动、健身休闲等为主题的体育创意园区、城市体育生活馆及户外运动基地等项目。
10.健康养老重大项目,指新引进由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公司、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等投资建设的集医疗、保健、康复、医美、养老、文体娱乐以及生活配套为一体,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管理先进,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大型综合性健康养老产业园、社区及康养小镇;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专科医院、高端体检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专业养老机构、康复辅具应用中心、第三方消毒供应中心等项目。
第六条 农业重大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现代种业重大项目,新引进种子行业AAA级信用企业或种业信用骨干企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种业项目。
(二)特色种养基地重大项目,新引进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徽茶、养殖、中药材、林特等特色种养基地项目。
(三)数字农业重大项目,新引进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运营投入在3000万元(不含基础设施建设)以上的现代工厂化集约化种养,以及大数据、物联网和智能设备产业应用的数字农业项目。
(四)农旅乡愁重大项目,新引进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以农事活动体验和研学、乡土人文开发为核心的项目。
第七条 建筑业重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新引进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且企业年产值超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新引进徽派古建筑构件或相关文创产品年产值超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企业;新引进具有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及以上、且勘察设计年产值超3000万元的勘察设计企业;新引进涵盖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中至少二项业务,年产值超2亿元的装配式建筑企业;新引进市外资金在1亿元以上,控股、参股及与本地徽派古建筑企业合作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建设及政策服务
第八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违反《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相关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执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年版)》。项目选址需符合“三线一单”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要求。
第九条 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应当符合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黄山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等有关要求。
第十条 严格节约集约用地。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重大项目投资原则上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年度预期实现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20万元/年;各区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重大项目原则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年度预期实现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15万元/年。投资总额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用地。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年度预期实现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10万元/年,生活性服务业项目(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5万元/年。
第十一条 各区县、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及市属国企等与外来投资者商谈重大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时,应当加强项目的预审和监管,协议应约定未达重大项目标准的违约责任和补救条款。
第十二条 各区县、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和市属国企应当充分尊重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和发展意愿,规范招商引资秩序,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禁以政策奖补等方式恶意竞争市域内存量企业资源和不正当竞争。对市域内非因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而进行的搬迁、改变注册地的项目,不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不享受市、县各级招商引资政策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区县、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和市属国企新引进本导则未涉及的重大项目或新型业态,可参照本办法相类似项目标准,报市政府另行研究。
第十四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作相应修订。
黄山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政策审定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项目政策审定,强化招大引强,推动我市重点产业集约集群发展,为重大项目落实“一事一议”政策提供决策依据,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达到《黄山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导则》界定标准,且需市级政策统筹支持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农业和建筑业重大项目,适用本办法。
各区县、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和市属国企(以下简称各载体平台)新引进的重大项目或新型业态,需“一事一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政策审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严格标准、统筹推进、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政策审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审定工作组),负责研究、审核需“一事一议”的重大项目支持政策。审定工作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投促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为工作组常设成员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审定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召集、协调以及审议意见统筹上报等日常具体工作,市政府联系投促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政策审定工作的基本流程:
1.预审:由各载体平台自行组织,提出扶持政策需求,具文报市政府。市政府批转审定工作组办公室处理。
2.初审:审定工作组办公室召集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每月提请研究的项目进行初审。
3.终审:审定工作组组长召集载体平台和市直有关单位(视项目具体情况决定)进行会商,研究制定扶持项目落地的各项优先保障措施。
4.决策:审定工作组办公室综合终审意见,形成审议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结果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最终审定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需向市委报告。
5.执行:各项目载体根据最终审定意见,及时与外来投资者商定项目合作具体事项,合作协议文本经政府法律顾问、法制、法务部门签署合法性审查意见,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后签署,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审定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政策审定的基本内容: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能耗指标优先保障措施。
2.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提出项目奖补、基金投资、企业融资等各项金融优先保障措施。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提出土地、林地指标优先保障措施。
4.其他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能,负责对提请研究的其他政策需求提出优先保障措施。
5.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和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七条 未经市政府审定,各载体平台不得擅自承诺突破现行已出台市级政策,不得与投资者签订涉及突破现行已出台市级政策的项目合作协议。
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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