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郑蒲港新区扶持企业用工暂行办法

2022-08-29 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制造业三年倍增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4) >的通知》(马发〔2022〕1号)、省人社厅《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若干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22〕16号)、《关于印发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攻坚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7号)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马鞍山郑蒲港新区用工扶持工作,持续优化招商引资环境,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结合郑蒲港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原则

1.设立“就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用于支持和鼓励企业用工的引进、培养和奖励。  

2.本暂行办法适用于:

①在郑蒲港新区注册纳税且亩均效益评价结果达B类(含B类)以上的企业(综保区制造业企业参照A类企业执行),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达不到B类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②依法设立、合法经营,为郑蒲港新区企业送工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为村、社区)及个人。

③与郑蒲港新区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大中专职业院校。

3.企业指符合郑蒲港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主要包括绿色食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

非制造产业的企业,除本办法约定的人力资源行业企业外,不享受本政策。

4.扶持资金安排与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挂钩,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其中:A类企业按本办法标准的100%执行;B类企业按本办法标准的70%执行;对招商引资新设立的工业企业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暂按本办法标准的100%执行,过渡期不超过公司注册之日起三年。

5.本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就业扶持的劳动者(务工人员)主要是指:企业在本暂行办法有效期内新招聘的一线生产岗位上的技术工人。

6.享受本暂行办法的企业需积极配合新区有关部门开展公共就业、企业用工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各项工作。

7.本暂行办法坚持“事后奖补”的原则。

二、具体扶持内容

(一)给予用工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1、企业直招补助

符合条件的郑蒲港新区企业,通过各种形式自主直接招聘首次来郑蒲港新区务工人员,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完成劳动备案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给予用工企业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周期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外出招聘补助

对参加市、新区两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的用工企业,如参加本省内(不包括本市)招聘的给予企业2000元/次的补助,如参加本省外招聘的,给予企业3000元/次的补助,原则上每个周期年度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4次。

(二)校企合作的相关扶持政策

根据《关于聚力打造人才高地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修订版)》(马发〔2022〕6号)文件精神,配套给予以下政策:

加大对校企合作招生的支持力度,按每生4000元给予招生奖励,在校学习期间,给予学生每学期每生1200元生活补贴,在企实习期间,对组织单位给予每生每月200元的管理经费,毕业后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给予辅导老师1000元/人的奖励。

(三)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的相关扶持政策

1、职业介绍补助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个人为区内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推荐首次来郑蒲港新区企业务工人员,务工人员与区内企业签订不少于1年劳动合同,完成劳动备案且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的(不含入职前在郑蒲港新区企业缴纳社保的人员),按人员户籍市内600元/人、市外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或个人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务工人员为登记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退捕渔民、退役军人、城镇低收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时不受前款入职条件限制。

2、组织招聘会补助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区内重点企业赴新区、镇、村开展招聘活动的,按照组织企业数量补助200元/每家,最高每场招聘会补助不超过2000元。

(四)对于招商引资新设立的工业企业,根据招商引资合同或实际情况,经管委会同意,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三、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中的各项扶持政策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各申报主体,各申报主体兑现政策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含员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等),除明确特殊要求之外,申报材料所属申报主体及相应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本暂行办法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三)园区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从园区企业内部之间通过非正常渠道,以虚假招聘、哄抬价格、协议垄断等以较高于新区行业市场平均价格招聘及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一经发现核实,郑蒲港新区管委会有权取消当年用工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相关优惠及政策奖励,三年之内不再享受新区所有补贴政策,并依法通报相关部门(协会)给予相应告诫、处罚。

(四)本暂行办法约定的各项扶持政策每半个周期年度集中兑现一次,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五)本暂行办法由郑蒲港新区农业农村与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可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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