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北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芜政办〔2016〕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江北新区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实施的变更,按审核量价的50%支付进度款。
第二章 变更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五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错漏缺项引起的调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四)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五)经区投资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产生的工程变更。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调整、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工程造价增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不计入工程变更的总金额。合同暂列金额的使用纳入工程变更范畴。
第六条 工程变更按照变更造价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工程变更。变更造价以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数据为准。
(一)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中标价5%(含)的为一般工程变更;
(二)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中标价5%(含)的为较大工程变更;
(三)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或工程变更金额超中标价5%以上的为重大工程变更。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工程变更一般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审查。
产业发展部、财金部、规划建设部为工程变更审查固定参加部门,其余参加单位(部门)由牵头审查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职能分工通知参加变更审查。
产业发展部负责工程变更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相关工程变更的审查。
财金部负责工程投资预算监管,对工程变更费用进行审查。
规划建设部负责变更工程量清单和费用的审查,参与有关工程变更问题的审查。
第八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
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审核及上报工作,负责督促工程变更批准意见的落实,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其余参建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工作,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等工作,根据工程变更批准的意见具体实施。
第四章 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会审申请函。会审申请函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等;
2.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申报表、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工程联系单或技术核定单等;
4.较大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5.招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等;
6.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十条 会审程序
(一)除一般工程变更外,工程变更审查会由固定参加单位及其他参加审查单位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二)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工程变更会审原则上采用例会制。
(三)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就申请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申报工程变更的量和价,只作为分级管理的依据,最终以竣工结算审价结果为准,竣工结算审价结果应不超过申报数额。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一)会审牵头单位,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参加会审单位(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在会审会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会审牵头单位,审查意见须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会审单位(部门)半数以上(含)不同意的,变更不予认可。
(二)对于会审单位(部门)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完善。变更资料齐全后,牵头审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变更会审纪要。
(三)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查、审定。
较大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固定参加单位(部门)会审,审查结果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固定参加单位(部门)会审,审查结果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四)为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各分部分项变更总额超过中标价5%的项目,所有工程变更(包括已审查的部分)均需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提交变更说明。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审查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完善工程变更资料报财金部备案,并留存工程变更施工影像图片等资料。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提出复议或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建设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相关批复等资料交付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将重大方案变化报请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按照相关要求由产业发展部进行概算调整。审计中心适时抽查变更项目,对全流程合法性开展审计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工程变更未经审查、审查手续不到位或先实施后报审的,产业发展部不得调整概算,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金部不得认可。
第十八条 按照先追究、后变更的原则,凡非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变更,相关部门要先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因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该项目工程咨询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相应条款追究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违约责任。
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
因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审、施工、监理单位造成工程变更造价超过中标价(合同价)5%,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责任大小、造成损失及原因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规划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30日印发的《集中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工作管理规定(暂行)》(江北管秘〔2018〕28号)同时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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