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铜陵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5-21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加强我市测绘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项目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铜陵地理空间框架是指铜陵市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集、数据目录与交换体系、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铜陵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全市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数字铜陵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数字铜陵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数字铜陵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用的总体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市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应用顺利实施;

(二)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数字铜陵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数字铜陵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工作,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按相关要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保密处理,形成政务版、公众版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会同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全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内容的分发、管理、维护,并提供社会化服务;

(四)指导县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市数据资源局作为地理空间框架公共平台的运维机构,具体负责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提供公共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硬件环境;

(二)审查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中是否存在另行建立使用地理信息平台的内容,确保数字铜陵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市共用的、唯一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避免重复投入与建设;

(三)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与接入实施;

(四)统筹协调全市地名地址库的统一。

第八条 市直各部门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汇交;

(二)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

(三)对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查财政性资金用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数据更新维护的政府采购工作,避免重复投入、重复建设,并根据预算审查结果,将数字铜陵地理空间框架项目更新维护经费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数字铜陵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天地图·铜陵)。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点、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三维(城乡三维模型)等数据,是数字铜陵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对地理信息有需求的市政府各部门在涉密网上使用;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提取、脱密、美化等处理形成的用于共享的数据子集,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三)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建设,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处理形成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电子政务网的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

(四)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天地图·铜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等进行提取、脱密、美化等处理后形成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以网页浏览或网络服务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一条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国家及安徽省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全市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进行类似平台的重复建设。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铜陵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等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各类数据集当中被更新的数据应形成历史数据库,要保留完整,保证数据可追溯、查询、比对。

第十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根据国家、安徽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基础地理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及时编制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按照地理空间框架相关技术规范,统一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年开展一次1:1000地形图数据、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地名地址数据的更新工作。如有区划调整等重大地理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相关各类地理信息库。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天地图·铜陵的更新工作,并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持相同的更新周期。

第十五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数据资源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进行调整,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查阅。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全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严格遵守信息公开(上网)必须经保密审核之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市数据资源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提供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可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只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给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共享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互联网物理隔离。全市各级政府部门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离线拷贝方式提供共享使用的,使用单位应确保使用环境与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

第二十一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电子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服务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

第二十二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地理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向市数据资源局提出申请,明确所需数据的类型、范围、精度、提供方式,由市数据资源局审核。其中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需要将审核结果提供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规定程序审批提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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